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8年度,9號
TCDM,108,簡上附民,9,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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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鴻(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敏(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佑(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王松陵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怡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上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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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