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 告 王○鴻(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鄭○敏(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佑(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 告 王松陵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複 代 理人 劉怡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上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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