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72號
TCDM,108,簡,372,2019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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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令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起訴案號之記載「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應更正為「107年度偵字第1835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起訴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 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 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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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