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977號
TCDM,108,易,197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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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士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3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士垚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凌晨1 時 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5「HOPE」酒吧內,因 細故與告訴人林輝信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告 訴人發生拉扯、推擠等肢體衝突,並於經他人拉開雙方後, 再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 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普通傷害罪,依刑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 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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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