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702號
TCDM,108,易,1702,201907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承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所為之刑事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罪名及應處之刑」欄有關「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於原判決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㈤中已載明「…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顯見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附表編號2 「罪名及應處之刑」欄所載「處有期徒刑伍月 」係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為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 明,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