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671號
TCDM,108,易,1671,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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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水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水明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許水明林新麗(所涉恐嚇及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黃若漪之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 凌晨1時許,許水明前往林新麗工作之星河卡拉OK店(位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與林新麗黃若漪黃若漪友人葉英傑喝酒、聊天,酒後因欲請黃若漪等人離開 該店,黃若漪回應要在現場繼續消費不願離開,而與黃若漪 發生口角衝突後,竟基於強制犯意,先於同日凌晨2時11分 許,搬起桌旁之小圓椅作勢砸向黃若漪,致黃若漪心生畏懼 ,再接續於同日凌晨2時14分許,起身走近黃若漪,以手臂 勾住黃若漪頸部,強行將黃若漪拖往星河卡拉OK店門口,而 妨害黃若漪繼續留在星河卡拉OK店內消費之權利。嗣隨即經 在場服務人員、消費友人等人上前將許水明黃若漪拉開後 ,經黃若漪報警到場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黃若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 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 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 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水明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P35),並有告訴人黃若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 (見偵偵卷P35至37、P94至97),及證人林新麗葉英傑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可按(見偵卷P31至33、P39至41、P8 9至97),復有員警職務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



證明書、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等資料附卷為證(見偵卷 P23、P79、P81至84),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 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 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即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縱有恐嚇行為,亦僅屬犯 強制罪之手段,無更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84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上開持小 圓椅作勢扔砸之恐嚇行為,及上開以手臂勾住告訴人頸部並 將告訴人拖至店門口之強暴行為,均屬強制罪之手段,故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又被告係以單 一強制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以上開恐嚇及強暴 行為,妨害告訴人留在現場消費之權利,其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僅因口角爭執,告訴 人不遂從己意,即率以上開恐嚇及強暴行為,妨害告訴人留 在現場消費之權利,造成告訴人行為自主性之危害,其行為 應予非難。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但迄未取得告 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P36)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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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