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瑞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
偵字第12333 號、107 年度緩字第25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8 年度執聲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瑞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偵字第12333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確定,108 年6 月20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手指虎1 支(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 北關私貨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 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 6 條所明訂。
三、經查:被告於106年8月4 日為警查獲持有上開刀械之犯行, 業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22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2333號為緩起 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107年6月21日確定,於108年6月20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 1 支,金屬片組(製)成,中有四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 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 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此有該局106 年10月3 日桃警保字第 1060065634號函及函附該局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刑案現場照片5 張、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可參(見 偵卷第11至14頁),足見扣案之手指虎1 把確為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而依該條例第6 條之規定,
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 予宣告沒收。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