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0000-000000(即乙○,姓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乙○之父(姓名詳卷)
乙○之母(姓名詳卷)
原 告 0000-000000C(即甲○,姓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姓名詳卷)
甲○之母(姓名詳卷)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7 年度侵訴字第168 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
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