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1435號
TCDM,108,中簡,1435,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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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騰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5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騰文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 犯罪動機及目的實屬可議,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持有第 三級毒品時間未久,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 司法資源,及所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 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605 號、103 年台非字第274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之 沒收,乃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非屬刑罰 之從刑。不論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 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均可為沒收之標的。沒收之作用,乃 存於犯罪事實或不法事實中禁制物之剝奪,不以有刑事責任 為必要,而以應剝奪之標的(物或不法利益)為對象,應剝 奪標的之所在,即為沒收之所在。於數人共同犯罪時,上開 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究應 如何諭知沒收,已不能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附屬於刑 罰而為相同之諭知,而應依立法目的、沒收標的之性質及其 存在狀態,為不同之處理;故沒收標的為違禁物時,因違禁 物本身具社會危害性,重在除去。故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 ,除非違禁物已滅失或不存在,均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分別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3 月 28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540號、同年4 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08 年度核交字第1109號卷 第13、15頁),及其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外包裝袋 ,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爰均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均非 違禁物,復與被告所犯本件犯行無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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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
│ 一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驗前淨重34.0393 公克、驗│
│ │前純質淨重33.6989 公克、驗後淨重33.8099 公克)│
│ │及其包裝袋。 │
├──┼───────────────────────┤
│ 二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驗後淨重0.7086公克)及其│
│ │包裝袋。 │
├──┼───────────────────────┤
│ 三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27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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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K盤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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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