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07年度,57號
TCDM,107,中智簡,5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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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9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祐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 於髮夾、髮飾、項鍊、手鍊、購物袋、杯袋、零錢包、證件 夾、戒指等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商標權人之授權 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明知係仿冒上開商 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或陳列。詎林祐詳 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20至30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地區淘寶網及阿里巴巴網站賣 家,購買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而輸入之,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日至同年7月19日止之期間內,在臺中市南屯區文昌 街南興巷28弄(即南屯市場內),以擺攤方式陳列上開仿冒 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並以29至59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迄至 為警查獲為止,合計銷售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 萬元。嗣 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107年7月19日 上午10時20分許,前往上址執行市場掃蕩仿冒勤務,當場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授權之鑑定 單位鑑定後,確認扣案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始悉上 情。
二、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英商艾須 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公司)、一號娛樂英國 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香奈兒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祐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



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商標註冊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 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 告書(固喜、艾須特、一號娛樂公司部分)、香港商薈萃商 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香奈兒公司部分)、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麗鷗公司】部分)、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 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部分)、圓創品牌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部分)、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違 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現場查扣照片附卷可稽,復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二)被告自107 年5月1日起至107年7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舉動,就各商標權人而言,係基於單 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 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法 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被告在同一期間、地點,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 權之商品,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 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數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商標具有辨識商品 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 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 任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 念,並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各 商標權人受有損害,而扣得之仿冒商品數量不少,惟個別單 價尚屬低微之犯罪情節;(二)被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攤



販、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義大 利固喜公司、英商艾須特與一號娛樂公司、日商三麗鷗公司 和解成立,實際賠償2 萬元、4萬元、2萬元,有本院和解筆 錄2 份、電話紀錄表及謝尚修律師提出之刑事陳報(三)狀 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48-1頁、第87至89頁),與其餘商標 權人則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疑似仿冒Rilakkuma 商標髮 飾3件,經送請鑑定結果,認非仿似Rilakkuma商品,無法 鑑定乙情,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 查(見偵卷第101 頁),難認確屬侵害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 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旨在 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 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 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 號判決參照)。經查:
1、被告販賣侵害義大利商固喜公司、英商艾須特公司與一號 娛樂公司、日商三麗鷗公司商標權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各為數千元,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4頁),茲 被告實際賠償上開公司之金額均超過其犯罪所得,揆諸前 揭說明,自無再對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餘地。 2、被告販賣侵害瑞士商香奈兒公司、日商小學館公司、森克 斯公司商標權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合計約1500元,此據 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4頁),該等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既未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商標註冊/ │商標權人 │
│ │ │審定號 │ │
├──┼───────────────┼───────────┼──────┤
│1 │仿冒右揭商標髮夾44件 │00000000、00000000 │義大利商固歡│
│ │ │(GUCCI) │喜固喜公司 │
│ │ │ │(告訴) │
├──┼───────────────┼───────────┼──────┤
│2 │仿冒右揭商標項鍊3件 │00000000、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
├──┼───────────────┤(Peppa Pig) │克戴維斯有限│
│3 │仿冒右揭商標手鍊3件 │ │公司、一號娛│
├──┼───────────────┤ │樂英國有限公│
│4 │仿冒右揭商標戒指3件 │ │司 │
├──┼───────────────┤ │(告訴) │
│5 │仿冒右揭商標髮飾74件 │ │ │
├──┼───────────────┤ │ │
│6 │仿冒右揭商標證件夾4件 │ │ │
├──┼───────────────┤ │ │
│7 │仿冒右揭商標零錢包11件 │ │ │
├──┼───────────────┼───────────┼──────┤
│8 │仿冒右揭商標戒指18件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
│ │ │(Chanel) │股份有限公司│
│ │ │ │(告訴) │
├──┼───────────────┼───────────┼──────┤




│9 │仿冒右揭商標證件夾8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
├──┼───────────────┤(Little Twin Stars) │份有限公司 │
│10 │仿冒右揭商標購物袋10件 │ │(未告訴) │
├──┼───────────────┤ │ │
│11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21件 │ │ │
├──┼───────────────┼───────────┤ │
│12 │仿冒右揭商標證件夾8件 │00000000 │ │
├──┼───────────────┤(POMPOMPURIN) │ │
│13 │仿冒右揭商標購物袋14件 │ │ │
├──┼───────────────┤ │ │
│14 │仿冒右揭商標零錢包4件 │ │ │
├──┼───────────────┤ │ │
│15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52件 │ │ │
├──┼───────────────┼───────────┤ │
│16 │仿冒右揭商標購物袋21件 │00000000 │ │
├──┼───────────────┤(MY MELODY) │ │
│17 │仿冒右揭商標零錢包6件 │ │ │
├──┼───────────────┤ │ │
│18 │仿冒右揭商標證件夾8件 │ │ │
├──┼───────────────┤ │ │
│19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54件 │ │ │
├──┼───────────────┼───────────┤ │
│20 │仿冒右揭商標購物袋19件 │00000000 │ │
├──┼───────────────┤(HELLO KITTY) │ │
│21 │仿冒右揭商標零錢包9件 │ │ │
├──┼───────────────┤ │ │
│22 │仿冒右揭商標證件夾7件 │ │ │
├──┼───────────────┤ │ │
│23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85件 │ │ │
├──┼───────────────┤ │ │
│24 │仿冒右揭商標髮飾171件 │ │ │
├──┼───────────────┤ │ │
│25 │仿冒右揭商標手鍊15件 │ │ │
├──┼───────────────┤ │ │
│26 │仿冒右揭商標戒指13件 │ │ │
├──┼───────────────┼───────────┤ │
│27 │仿冒右揭商標購袋7件 │00000000 │ │
├──┼───────────────┤(大耳狗) │ │
│28 │仿冒右揭商標零錢包2件 │ │ │
├──┼───────────────┤ │ │




│29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11件 │ │ │
├──┼───────────────┼───────────┼──────┤
│30 │仿冒右揭商標零錢包21件 │00000000、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
├──┼───────────────┤00000000 │英社製作股份│
│31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8件 │(DORAEMON) │有限公司 │
├──┼───────────────┤ │(未告訴) │
│32 │仿冒右揭商標髮飾18件 │ │ │
├──┼───────────────┼───────────┼──────┤
│33 │仿冒右揭商標購物袋13件 │00000000、00000000 │日商商森克斯│
├──┼───────────────┤(Rilakkuma) │股份有限公司│
│34 │仿冒右揭商標杯袋13件 │ │(未告訴) │
├──┼───────────────┤ │ │
│35 │仿冒右揭商標證件夾2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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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