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30號
TCDM,106,附民,830,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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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0號
原    告 張邱鳳(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春(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明淵(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滄棋(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許金樹律師
被    告 程海水
       吳國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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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