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30號
原 告 張邱鳳(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春(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明淵(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張滄棋(即張金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許金樹律師
被 告 程海水
吳國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