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郝台澎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65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郝台澎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郝台澎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猶於民國106 年1 月2 日 14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 機車),沿臺中市北區西屯路1 段 由忠明路往華美街2 段方向行駛,途經西屯路1 段502 號前 時,因欲至對向之西屯路1 段433 號純德中醫診所看診,其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迴 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 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貿然違規左迴車橫越至對向車道內之西屯路1 段42 7 號前,適有侯瓊川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B 機車),沿西屯路1 段由華美街2 段往忠明路方向 直行駕駛,突見郝台澎騎乘A 機車左迴轉至其前方,一時閃 避不及而與郝台澎之A 機車發生碰撞(下稱第一階段碰撞) ,郝台澎、侯瓊川雙雙人車倒地,侯瓊川因此受有肩膀、雙 腳痠、站不穩等傷害,嗣侯瓊川起身欲牽起倒地之B 機車時 ,因不明原因連人帶車向前衝去,又撞擊許再欽(所涉過失 傷害或過失重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違規併排停放在 西屯路1 段427 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甲車)車尾(下稱第二階段撞擊),侯瓊川再次人車倒地 ,旋起身牽起B 機車,且眼角流血。然郝台澎肇事後,見與 之碰撞之機車騎士侯瓊川臉部流血、站不穩,而明知侯瓊川 受傷,竟猶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非但未留下姓名資料或等 待警方到場處理,抑或留於現場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等措 施,反而棄之不顧而離開現場,自行按照原訂行程進入純德 中醫診所拿取心臟病藥物。俟經附近商家報警處理,由警方 過濾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郝台澎、許再欽。而侯
瓊川受傷後經送醫急救並緊急開刀,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 出血、延遲性顱腦出血及腦積水、顱骨骨折、呼吸衰竭使用 呼吸器,且右眼失明、全身癱瘓、意識不清、中樞神經系統 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等重傷害,並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7 年度 監宣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案經侯瓊川之妻楊美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 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 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 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 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 定情形,抑或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 ,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 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 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 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104 年2 月10日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 參照)。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 查,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皆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 卷第213 頁反面至第215 頁反面),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且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準備期 日時亦表明對證據能力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2 頁正反面)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 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 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
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皆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郝台澎固不否認其有於106 年1 月2 日14時34分許 ,騎乘A 機車,因左迴車橫越馬路,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與被害人侯瓊川所騎B 機車發生碰撞等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及肇事逃逸等犯行,辯 稱:我承認騎車有過失,但否認有致被害人侯瓊川受傷,當 下我跟侯瓊川擦撞時侯瓊川沒有事、沒有受傷,侯瓊川人有 站起來,我覺得大家都沒有事;我跟侯瓊川擦撞後我躺在地 上,我不清楚侯瓊川有無暴衝,我有感覺侯瓊川要牽B 機車 ,好像有衝出去,後來我就站起來,我沒有想那麼多,我有 看到侯瓊川流血,然後我就去中醫診所拿心臟病的藥了;我 的手雖然有擦傷,但是我覺得不嚴重,沒有就診,回去自己 擦藥就好,所以就離開了云云。然查:
㈠被害人侯瓊川於106 年1 月2 日14時34分許,騎乘B 機車途 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與無駕駛執照之被告郝 台澎所騎A 機車發生第一階段碰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被害 人侯瓊川起身牽起B 機車時,突然往前暴衝又與同案被告許 再欽之甲車發生第二階段撞擊,經緊急送醫開刀後,仍受有 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延遲性顱腦出血及腦積水、顱骨骨折 、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且右眼失明、全身癱瘓、意識不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等重傷害,嗣經本院家事 法庭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為監護宣告等事實 ,為被告郝台澎所不爭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 年 1 月26日及106 年3 月14日診斷證明書(侯瓊川)、林新醫 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6 年5 月15日、106 年7 月15日、10 7 年3 月29日、107 年10月4 日診斷證明書(侯瓊川)及10 7 年12月21日林新法人醫字第1070000740號函附侯瓊川107 年7 月25日精神鑑定報告書影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 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侯瓊川)、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障礙等級:極重度,侯瓊川)、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321 號民事裁定、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郝 台澎)、現場照片24幀、光音育幼院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8 幀、路口監視畫面擷取照片2 幀、光音育幼院監視器光碟1 片、路口監視器光碟1 片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認 為真實。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106 年1 月2 日攝得交通事故發生始末之案 發現場對街(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光音育幼院) 之監視器錄影光碟:
⒈勘驗結果如下:
⑴光碟名稱「Melody」/光音育幼院監視器:①00000000-00h 30m-ch01-960╳1088╳7 :
┌──────────────┬───────────────────────────┐
│監視器時間(2017年1月2日) │內容 │
├──────────────┼───────────────────────────┤
│14:31:20 │畫面右上角出現許再欽駕駛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即甲車),正轉彎至案發臺中市北區西屯路一段 │
├──────────────┼───────────────────────────┤
│14:31:31至 │上開甲車經過左上角「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後,進行停車動作│
│14:31:55 │,於14:31:55時將甲車停妥在「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前,停│
│ │放位置在畫面上方「快慢車道分隔線」外。 │
├──────────────┼───────────────────────────┤
│14:32:16至 │許再欽打開車門下車後,往畫面左邊離開,於14:32:22消失│
│14:32:22 │於畫面。 │
├──────────────┼───────────────────────────┤
│14:33:58至 │畫面左下角出現被告郝台澎頭戴紅色安全帽,穿咖啡色外套、│
│14:34:03 │長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淺藍色機車(即A 機車),由│
│ │畫面左邊往畫面右邊方向行進,頭往其左邊(即畫面上方)觀│
│ │看,並緩慢往畫面上方前進,於14:34:03停止在畫面中間「│
│ │快慢車道分隔線」外,車頭斜向畫面上方。 │
├──────────────┼───────────────────────────┤
│14:34:13至 │此時畫面西屯路車流量很大,左右兩邊均有汽車、機車經過,│
│14:34:14 │於14:34:13至14:34:14,A機車往後移動一點點 │
├──────────────┼───────────────────────────┤
│14:34:19 │畫面上方的快車道,依序有紅色小客車、計程車、白色小客車│
│ │(下稱乙車),於14:34:19,A機車起步往畫面上方前進 │
├──────────────┼───────────────────────────┤
│14:34:23 │A機車從計程車與乙車間穿越而過,此時被害人侯瓊川頭戴白 │
│ │色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即B 機車),在乙│
│ │車右後角,由畫面右邊往畫面左邊方向前進 │
├──────────────┼───────────────────────────┤
│14:34:24 │A機車跨越畫面上方之「快慢車道分隔線」,郝台澎的機車在 │
│ │計程車後方,郝台澎的頭及A機車車頭均朝向「天慈素食」方 │
│ │向,此時B機車在乙車右前角方位置,繼續往畫面左邊前進, │
│ │旋A機車、B機車在計程車右後方發生碰撞 │
├──────────────┼───────────────────────────┤
│14:34:25 │碰撞後,B機車繼續往畫面左邊前進,此時可看見侯瓊川的白 │
│ │色安全帽在左邊,郝台澎的紅色安全帽在右邊,「天慈素食」│
│ │店門口有一位身穿紅色衣服之女子,朝郝台澎、侯瓊川位置處│
│ │觀看,旋A機車、B機車均緩慢倒下,侯瓊川位置較靠近畫面上│
│ │方,郝台澎位置較靠近畫面下方 │
├──────────────┼───────────────────────────┤
│14:34:26至 │A機車、B機車繼續倒下,郝台澎與A機車均消失於畫面中,被 │
│14:34:27 │計程車遮住,僅可隱約看到侯瓊川的白色安全帽,此時上開身│
│ │穿紅衣女子往碰撞處前進,旋侯瓊川亦倒下,其白色安全帽亦│
│ │消失於畫面中,被計程車遮住 │
├──────────────┼───────────────────────────┤
│14:34:29至 │侯瓊川慢慢站彎腰起來,至14:34:30侯瓊川呈現半彎腰狀態│
│14:34:32 │,臉及身體斜向畫面下方慢慢拉起機車,於14:34:32侯瓊川│
│ │身體轉向畫面左邊拉起機車後站起來,頭往其下方觀看,此時│
│ │身穿紅衣女子(下稱紅衣女子)在侯瓊川右前方約一、兩步距│
│ │離,身體面向畫面下方 │
├──────────────┼───────────────────────────┤
│14:34:32至 │旋不到一秒時間,侯瓊川及其機車突然往畫面左邊快速前進,│
│14:34:34 │於14:34:33撞到甲車後方後,甲車往前抖動一下並往前移動│
│ │一點點,侯瓊川身體面向「天慈素食」店內方向倒下,紅衣女│
│ │子轉頭至其右邊觀看,於14:34:34侯瓊川倒下,消失於畫面│
│ │,被計程車遮住 │
├──────────────┼───────────────────────────┤
│14:34:37 │侯瓊川站起來後,身體朝向畫面下方,走向畫面右邊,在計程│
│ │車右後方、紅衣女子前方停止後,將郝台澎的A機車拉起來, │
│ │身體斜向畫面上方,頭往下看 │
├──────────────┼───────────────────────────┤
│14:34:45 │侯瓊川站立面向紅衣女子,並與其交談 │
├──────────────┼───────────────────────────┤
│14:34:50 │在計程車車頂出現郝台澎的紅色安全帽 │
├──────────────┼───────────────────────────┤
│14:34:51 │郝台澎站起來後面向侯瓊川 │
├──────────────┼───────────────────────────┤
│14:34:56至 │侯瓊川頭看下方,往畫面左邊移動一點點,郝台澎亦往畫面右│
│14:34:59 │邊移動一點點,之後兩人錯身 │
├──────────────┼───────────────────────────┤
│14:35:01 │郝台澎走至紅衣女子身旁面向畫面下方,侯瓊川走至郝台澎 │
│ │前方,兩人均站立,面對面 │
├──────────────┼───────────────────────────┤
│14:35:04至 │侯瓊川慢慢轉向畫面左邊,伸出左手將其安全帽取下 │
│14:35:06 │ │
├──────────────┼───────────────────────────┤
│14:35:08至 │侯瓊川面向畫面上方稍微彎腰, │
│14:35:29 │14:35:13計程車往畫面左邊前進 │
│ │14:35:15侯瓊川站在其B機車後方,面向畫面上方 │
│ │頭看下方,左手扶著B機車,雙腳微微彎曲紅衣女子雙手牽著A│
│ │機車後,侯瓊川的安全帽自B機車左邊掉到地下, │
│ │14:35:16侯瓊川再彎腰一點點,但並未撿起安全帽 │
│ │14:35:17侯瓊川站起來 │
│ │14:35:18侯瓊川面向畫面上方,往畫面上邊移動約1、2步,│
│ │腳步呈現不穩狀態 │
│ │14:35:19至14:35:23侯瓊川在原處, │
│ │14:35:23侯瓊川抬頭往上看 │
│ │14:35:26至14:35:29侯瓊川緩慢往左移動,腳步仍呈現不│
│ │穩狀態 │
├──────────────┼───────────────────────────┤
│14:35:31至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灰色衣服女子(下稱灰衣女子)│
│14:35:38 │,走向侯瓊川處,14:35:37灰衣女子拿一白色物品給侯瓊川│
│ │,侯瓊川面向畫面左邊灰衣女子,以左手接過該白色物品後,│
│ │14:35:38往前移動一小步後,往自己臉上擦拭,此時郝台澎│
│ │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4 │紅衣女子亦從「天慈素食」店內走至侯瓊川前,拿一白色物品│
│ │給侯瓊川,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7 │灰衣女子再次拿白色物品給侯瓊川,並以左手將白色物品按住│
│ │侯瓊川的額頭 │
├──────────────┼───────────────────────────┤
│14:35:50 │侯瓊川接過手往其臉上擦拭 │
├──────────────┼───────────────────────────┤
│14:35:54 │侯瓊川站在原處,腳步往前移動一點點,腳步略顯不穩狀態,│
│ │雙手繼續以白色物品擦拭其臉上,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14:36:06至 │郝台澎手提紅色提袋走至侯瓊川身旁面,面向侯瓊川,隨即轉│
│14:36:07 │向畫面右邊移動 │
├──────────────┼───────────────────────────┤
│14:36:08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黑色衣服女子(下稱黑衣女子)│
│ │拿一紅色椅子走出 │
├──────────────┼───────────────────────────┤
│14:36:09 │郝台澎從侯瓊川身旁,往畫面上方店內騎樓移動 │
├──────────────┼───────────────────────────┤
│14:36:13 │黑衣女子將椅子放在侯瓊川後方供其坐下 │
├──────────────┼───────────────────────────┤
│14:36:15 │郝台澎走至「天慈素食」店右邊「振興診所」騎樓後,往「天│
│ │慈素食」店騎樓方向前進,於14:36:18郝台澎消失於畫面,│
│ │此時侯瓊川仍坐在紅色椅子上 │
├──────────────┼───────────────────────────┤
│14:37:01 │郝台澎再次出現在「天慈素食」店右邊「振興診所」之騎樓上│
│ │,走向畫面右邊「來福堂專業服務修改」(下稱「來福堂」)│
│ │方向前進 │
├──────────────┼───────────────────────────┤
│14:37:05 │郝台澎消失於畫面 │
├──────────────┼───────────────────────────┤
│14:37:11 │灰衣女子再次以白色物品擦拭侯瓊川額頭 │
├──────────────┼───────────────────────────┤
│14:38:00 │紅衣女子再次從「天慈素食」店拿出白色物品,迅速走向侯瓊│
│ │川處,給侯瓊川壓住其額頭,至14:39:48紅衣女子始終站在│
│ │侯瓊川身旁照顧、扶住侯瓊川 │
├──────────────┼───────────────────────────┤
│14:39:48 │灰衣女子自「天慈素食」店走出至馬路方向線前,面向畫面左│
│ │邊,伸出右手往畫面左邊招手 │
├──────────────┼───────────────────────────┤
│14:39:51 │灰衣女子轉身往畫面上方移動 │
├──────────────┼───────────────────────────┤
│14:39:52 │畫面左邊出現119救護車,往畫面右邊前進 │
├──────────────┼───────────────────────────┤
│14:39:58 │救護車往左轉彎駛向侯瓊川位置處 │
├──────────────┼───────────────────────────┤
│14:40:20 │救護車停在侯瓊川及紅衣女子後方 │
├──────────────┼───────────────────────────┤
│14:40:45 │救護員檢查侯瓊川傷勢 │
├──────────────┼───────────────────────────┤
│14:41:02 │另一名救護員自救護車取出擔架 │
├──────────────┼───────────────────────────┤
│14:44:30 │救護員用擔架將侯瓊川推上救護車 │
├──────────────┼───────────────────────────┤
│14:45:06 │救護員下車,與紅衣女子走至B機車處,14:45:11救護員打 │
│ │開B機車置物箱 │
├──────────────┼───────────────────────────┤
│14:45:52 │救護車起步,準備駛離現場 │
├──────────────┼───────────────────────────┤
│14:46:00 │14:46:00救護車消失於畫面 │
├──────────────┼───────────────────────────┤
│14:46:12 │許再欽出現在畫面左上角,與紅衣女子在「天慈素食」店左邊│
│ │店家騎樓講話 │
├──────────────┼───────────────────────────┤
│14:46:48 │許再欽打開甲車駕駛座車門 │
├──────────────┼───────────────────────────┤
│14:46:57 │甲車起步,往畫面左邊移動,準備駛離現場 │
├──────────────┼───────────────────────────┤
│14:47:01 │甲車消失於畫面 │
├──────────────┼───────────────────────────┤
│14:49:15 │許再欽出現在「天慈素食」左邊店家騎樓,紅衣女子站在「天│
│ │慈素食」店騎樓,14:49:22許再欽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
│ │去,與紅衣女子交談 │
├──────────────┼───────────────────────────┤
│14:49:41 │許再欽往畫面左邊移動後消失於畫面 │
├──────────────┼───────────────────────────┤
│14:49:50 │許再欽再次出現於畫面,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去,再次與│
│ │紅衣女子交談 │
├──────────────┼───────────────────────────┤
│14:50:31 │郝台澎打開「純德中醫」玻璃門後,走出門外,並往畫面左邊│
│ │移動 │
├──────────────┼───────────────────────────┤
│14:55:53 │紅衣女子走向「天慈素食」店門口前紫色機車,同時「天慈素│
│ │食」店鐵捲門向下移動,14:56:12騎乘該紫色機車往畫面左│
│ │邊移動,旋消失於畫面 │
├──────────────┼───────────────────────────┤
│14:56:13 │畫面右上角出現警車,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7:01 │警車經過「天慈素食」店門口,繼續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7:04 │警車消失於畫面 │
├──────────────┼───────────────────────────┤
│14:57:47 │畫面左上角出現第一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 │
├──────────────┼───────────────────────────┤
│14:57:54 │該警察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 │
├──────────────┼───────────────────────────┤
│14:57:59 │畫面左上角出現第二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 │
├──────────────┼───────────────────────────┤
│14:58:07 │該警察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B機車停放處 │
├──────────────┼───────────────────────────┤
│14:58:26 │該二名警察往畫面左邊移動 │
├──────────────┼───────────────────────────┤
│14:58:33 │該二名警察消失於畫面 │
├──────────────┼───────────────────────────┤
│14:59:07 │畫面左上角出現一名警察,14:59:12畫面左上角出現另一名│
│ │警察,該二名警察往畫面右邊移動走至「天慈素食」店門口前│
│ │B機車停放處,其中一名警察在B機車車前蹲下,另一名警察站│
│ │在B機車左邊,觀看地下檢視,並做抄寫動作,之後該二名警 │
│ │察均站在B機車左邊觀看檢視 │
├──────────────┼───────────────────────────┤
│14:59:59 │畫面結束 │
└──────────────┴───────────────────────────┘
⑵光碟名稱「Melody」/光音育幼院監視器:②00000000-00h 30m-ch02-960╳1088╳7 :
┌──────────────┬───────────────────────────┐
│監視器時間(2017年1月2日) │內容 │
├──────────────┼───────────────────────────┤
│14:31:29 │畫面右上角出現許再欽駕駛的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即甲車),正轉彎至案發臺中市北區西屯路一段 │
├──────────────┼───────────────────────────┤
│14:31:31至 │上開甲車經過左上角「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後,進行停車動作│
│14:31:55 │,於14:31:55時將甲車停妥在「天慈素食」店家門口前,停│
│ │放位置在畫面上方「快慢車道分隔線」外。 │
├──────────────┼───────────────────────────┤
│14:32:16至 │許再欽打開車門下車後,往畫面左邊離開走至畫面上方「大埔│
│14:32:22 │鐵板燒」店內,於14:32:22消失於畫面。 │
├──────────────┼───────────────────────────┤
│14:33:56至 │畫面左下角出現被告郝台澎頭戴紅色安全帽,穿咖啡色外套、│
│14:34:03 │長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淺藍色機車(即A 機車),由│
│ │畫面左邊往畫面右邊方向行進,頭往其左邊(即畫面上方)觀│
│ │看,並緩慢往畫面上方前進,於14:34:03停止在畫面中間「│
│ │快慢車道分隔線」外,車頭斜向畫面右上方。 │
├──────────────┼───────────────────────────┤
│14:34:13至 │此時畫面中西屯車流量很大,左右兩邊均有汽車、機車經過,│
│14:34:14 │於14:34:13至14:34:14,A機車往後移動一點點 │
├──────────────┼───────────────────────────┤
│14:34:19 │畫面上方的快車道,依序有紅色小客車、計程車,於14 :34 │
│ │:19,A機車起步往畫面右上方前進 │
├──────────────┼───────────────────────────┤
│14:34:23 │A機車從計程車後方經過,14:35:25郝台澎騎到計程車右後 │
│ │角時,被害人侯瓊川頭戴白色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
│ │號機車(即B 機車),在計程車右後角與A 車發生碰撞,B 機│
│ │車煞車燈亮起,碰撞後,A 機車在左邊,B 機車在右邊 │
├──────────────┼───────────────────────────┤
│14:34:26 │碰撞後,A機車、B機車均往渠左邊(即畫面下方)倒下,郝台│
│ │澎被A機車壓住,侯瓊川壓住A機車,B機車壓在侯瓊川上面 │
├──────────────┼───────────────────────────┤
│14:34:29至 │侯瓊川兩腳跨在B機車左右兩側,以左手壓住A機車,以右手拉│
│14:34:32 │住B機車右方油門,慢慢將B機車拉起來,至14:34:31侯瓊川│
│ │拉起B機車,此時身穿紅衣女子(下稱紅衣女子)在侯瓊川右 │
│ │方,身體面向畫面下方 │
├──────────────┼───────────────────────────┤
│14:34:32至 │旋不到一秒時間,侯瓊川及其機車突然往畫面左邊快速前進,│
│14:34:33 │於14:34:33撞到甲車後方後,甲車往前抖動一下並往前移動│
│ │一點點,侯瓊川身體面向「天慈素食」店內方向倒下 │
├──────────────┼───────────────────────────┤
│14:34:37 │侯瓊川站起來後,身體朝向畫面下方,手摸著臉,走向畫面右│
│ │邊,在計程車右方、紅衣女子前方停止後,從乙車及郝台澎中│
│ │間的空隙經過後,以雙手將郝台澎的A機車拉起來,身體斜向 │
│ │畫面上方,頭往下,持續以雙手扶著A機車 │
├──────────────┼───────────────────────────┤
│14:34:50 │郝台澎站起來後面向侯瓊川,郝台澎以右手比向侯瓊川,並與│
│ │紅衣女子交談 │
├──────────────┼───────────────────────────┤
│14:34:56至 │侯瓊川頭看下方,往畫面左邊移動一點點離開A機車,郝台澎 │
│14:34:59 │亦往畫面右邊移動一點點 │
├──────────────┼───────────────────────────┤
│14:35:04至 │侯瓊川腳步不穩,慢慢轉向畫面上方「天慈素食」店前走了約│
│14:35:06 │2步,伸出左手將其安全帽取下 │
├──────────────┼───────────────────────────┤
│14:35:08至 │侯瓊川面向畫面上方稍微彎腰, │
│14:35:29 │14:35:10侯瓊川將安全帽放在B機車上,但旋安全帽掉落在 │
│ │地上 │
│ │14:35:13計程車往畫面左邊前進 │
│ │14:35:15侯瓊川站在其B機車後方,面向畫面上方 │
│ │14:35:17侯瓊川站起來面向畫面上方,往畫面上邊移動約1 │
│ │、2步,腳步呈現不穩狀態 │
│ │14:35:19至14:35:23侯瓊川在原處 │
│ │14:35:23侯瓊川抬頭往上看 │
│ │14:35:26至14:35:29侯瓊川緩慢往畫面左上角移動,腳步│
│ │仍呈現不穩狀態 │
├──────────────┼───────────────────────────┤
│14:35:31至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灰色衣服女子(下稱灰衣女子)│
│14:35:38 │,走向侯瓊川處,14:35:37灰衣女子拿一白色物品給侯瓊川│
│ │,侯瓊川面向畫面左邊灰衣女子,以左手接過該白色物品後,│
│ │14:35:38往前移動一小步後,往自己臉上擦拭,此時郝台澎│
│ │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4 │紅衣女子亦從「天慈素食」店內走至侯瓊川前,拿一白色物品│
│ │給侯瓊川,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
│14:35:47 │灰衣女子再次拿白色物品給侯瓊川,並以左手將白色物品按住│
│ │侯瓊川的額頭 │
├──────────────┼───────────────────────────┤
│14:35:50 │侯瓊川接過手往其臉上擦拭 │
├──────────────┼───────────────────────────┤
│14:35:54 │侯瓊川站在原處,腳步往前移動一點點,腳步略顯不穩狀態,│
│ │雙手繼續以白色物品擦拭其臉上,此時郝台澎站在侯瓊川後方│
├──────────────┼───────────────────────────┤
│14:36:06 │郝台澎手提紅色提袋走至侯瓊川身旁面,面向侯瓊川 │
├──────────────┼───────────────────────────┤
│14:36:07 │隨即轉向畫面右邊移動 │
├──────────────┼───────────────────────────┤
│14:36:08 │「天慈素食」店內出現一身穿黑色衣服女子(下稱黑衣女子)│
│ │拿一紅色椅子走出 │
├──────────────┼───────────────────────────┤
│14:36:09 │郝台澎從侯瓊川身旁,往畫面上方店內騎樓移動 │
├──────────────┼───────────────────────────┤
│14:36:13 │黑衣女子將椅子放在侯瓊川後方供其坐下 │
├──────────────┼───────────────────────────┤
│14:36:15 │郝台澎走至「天慈素食」店右邊「振興診所」騎樓後,往「天│
│ │慈素食」店騎樓方向前進,於14:36:20郝台澎消失於畫面,│
│ │此時侯瓊川仍坐在紅色椅子上 │
├──────────────┼───────────────────────────┤
│14:37:11 │灰衣女子再次以白色物品擦拭侯瓊川額頭 │
├──────────────┼───────────────────────────┤
│14:37:21 │此時侯瓊川仍坐在紅色椅子上,以右手拿白色物品壓住額頭,│
│ │紅衣女子將B機車牽往「天慈素食」店前立好 │
├──────────────┼───────────────────────────┤
│14:38:00 │紅衣女子再次從「天慈素食」店拿出白色物品,迅速走向侯瓊│
│ │川處,給侯瓊川壓住其額頭,至14:39:48紅衣女子始終站在│
│ │侯瓊川身旁照顧、扶住侯瓊川 │
├──────────────┼───────────────────────────┤
│14:39:48 │灰衣女子自「天慈素食」店走出至馬路方向線前,面向畫面左│
│ │邊,伸出右手往畫面左上角出現的119救護車邊招手 │
├──────────────┼───────────────────────────┤
│14:39:51 │灰衣女子轉身往畫面上方移動 │
├──────────────┼───────────────────────────┤
│14:39:52 │畫面中間出現119救護車,往畫面右邊前進 │
├──────────────┼───────────────────────────┤
│14:40:20 │救護車停在侯瓊川及紅衣女子後方 │
├──────────────┼───────────────────────────┤
│14:40:45 │救護員檢查侯瓊川傷勢 │
├──────────────┼───────────────────────────┤
│14:41:02 │另一名救護員自救護車取出擔架 │
├──────────────┼───────────────────────────┤
│14:43:40 │許再欽站在「大埔鐵板燒」店前 │
├──────────────┼───────────────────────────┤
│14:44:24 │許再欽走到甲車後方,查看甲車保險桿 │
├──────────────┼───────────────────────────┤
│14:44:26 │許再欽在甲車後方,彎腰查看甲車保險桿 │
├──────────────┼───────────────────────────┤
│14:44:28至 │許再欽在甲車後方,彎腰查看甲車保險桿,旋往畫面左邊走去│
│14:44:29 │,站在「大埔鐵板燒」店前來回走動 │
├──────────────┼───────────────────────────┤
│14:44:30 │救護員用擔架將侯瓊川推上救護車 │
├──────────────┼───────────────────────────┤
│14:45:06 │救護員下車,與紅衣女子走至B機車處,14:45:11救護員打 │
│ │開B機車置物箱 │
├──────────────┼───────────────────────────┤
│14:45:52 │救護車起步,準備駛離現場 │
├──────────────┼───────────────────────────┤
│14:46:00 │14:46:00救護車消失於畫面 │
├──────────────┼───────────────────────────┤
│14:46:12 │許再欽與紅衣女子在「天慈素食」店門口講話 │
├──────────────┼───────────────────────────┤
│14:46:48 │許再欽打開甲車駕駛座車門 │
├──────────────┼───────────────────────────┤
│14:46:57 │甲車起步,往畫面左邊移動,準備駛離現場 │
├──────────────┼───────────────────────────┤
│14:47:55 │甲車停放於「天慈素食」店左邊第4家店門口前馬路上,下車 │
│ │後,於14:48:16許再欽走進「大埔鐵板燒」店內 │
├──────────────┼───────────────────────────┤
│14:48:58至 │許再欽走至「大埔鐵板燒」騎樓前,探頭往畫面右邊觀看,至│
│14:49:01 │14:49:01又折返進入「大埔鐵板燒」店內 │
├──────────────┼───────────────────────────┤
│14:49:15 │許再欽出現在「天慈素食」左邊店家騎樓,紅衣女子站在「天│
│ │慈素食」店騎樓,14:49:22許再欽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
│ │去,與紅衣女子交談 │
├──────────────┼───────────────────────────┤
│14:49:41 │許再欽往畫面左邊移動後消失於畫面 │
├──────────────┼───────────────────────────┤
│14:49:50 │許再欽再次出現於畫面,往「天慈素食」店門口走去,再次與│
│ │紅衣女子交談 │
├──────────────┼───────────────────────────┤
│14:52:37至 │許再欽走出至「天慈素食」店左邊店家門口前,往畫面右邊觀│
│14:52:45 │看後,旋走進「大埔鐵板燒」店內 │
├──────────────┼───────────────────────────┤
│14:55:53 │紅衣女子走向「天慈素食」店門口前紫色機車,同時「天慈素│
│ │食」店鐵捲門向下移動,於14:56:12騎乘該紫色機車往畫面│
│ │左邊移動,於14:56:27在紅綠燈處右轉後,旋消失於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