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1號
PHDV,108,補,31,20190711,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崔茂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