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1號
PHDM,108,重訴,1,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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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騰昊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葉奕鋐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劉宇祥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3
、164 號、108 年度軍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騰昊葉奕鋐劉宇祥均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 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 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 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被告蔡騰昊葉奕鋐劉宇祥因殺人、傷害致死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 均否認犯行,就犯罪細節之供述亦非一致,有勾串共犯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羈押,並自民國108 年5 月8 日執行羈押。茲因 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確定,本院經訊問被告3 人,並聽 取檢察官、被告3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本案尚待進行 交互詰問,且被告與其他共犯及證人於審判程序中,仍須以 證人身分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在本案進行交互詰問前 ,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 裁定被告3 人均自108 年8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或解除禁見, 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此外 ,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聲請,礙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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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