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江山田即江楊寶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 年12月2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江楊寶琴所有,嗣江 楊寶琴死亡,經江楊寶琴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 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 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2月2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至108 年5月25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江楊寶琴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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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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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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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 NX 0217245 0│股票│1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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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 NX 0245498 7│股票│1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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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 NX 0349424 8│股票│1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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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 NX 0403284 1│股票│1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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