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65號
CTDV,108,除,165,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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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馮梅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魯美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財管字 第127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馮梅生之遺產管理人,因 被繼承人馮梅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希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 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前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該公示催 告民事裁定於107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8年 1月4日刊登該民事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並於108 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108年1月4日太平洋報日報1 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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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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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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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 NX 0000000 0│股票│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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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