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6號
CTDV,108,訴,86,2019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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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鈞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貴珍間108 年度訴字第8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7,367 元【
計算式:651,367 元-(上訴人主張協議50,000元-已付6,000
元-匯款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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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