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1號
CTDV,108,訴,281,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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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被   告 羅雛萍 
      羅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羅雛萍抗辯其未因繼承取 得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乙節認尚有須調查之必要,爰諭知 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㈠土地部分:
┌──┬─────────────┬─────────┬──────────┐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1,086.36 │57/10000(原告、被告│
│ │ │ │羅雛萍、被告羅莉琳應│
│ │ │ │有部分各19/10000) │
└──┴─────────────┴─────────┴──────────┘
㈡建物部分:
┌──┬─────────┬───────┬──┬──┬─────────┬──────┐
│編號│ 建 號 │ 建物門牌 │層數│層次│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1 │高雄市左營區福山段│高雄市左營區華│16層│六層│層次面積:48.26 總│ 全部 │
│ │1069建號 │夏路1466號6樓 │ │ │面積:48.26 │(原告、被告│
│ │ │ │ │ ├─────────┤羅雛萍、被告│
│ │ │ │ │ │附屬建物面積: │羅莉琳應有部│
│ │ │ │ │ │陽台:6.04 │分各1/3) │




│ │ │ │ │ │雨遮:1.57 │ │
├──┴─────────┴───────┴──┴──┴─────────┴──────┤
│共有部分:同段1148建號,面積2,613.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1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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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