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黃郁翔
朱德宏
陳助誠
鍾穎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被 告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就原告黃郁翔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5,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
付積欠薪資198,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部分,暫免徵
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050元,是原告黃郁翔應繳納裁判費2,590
元(計算式:3,640元-1,050元=2,590元);就原告朱德宏訴
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21,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44,32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是原告
朱德宏應繳納裁判費3,030元(計算式:3,530元-500元=3,030
元);就原告陳助誠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89,4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
114,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
分之一即610元,是原告陳助誠應繳納裁判費1,380元(計算式:
1,990元-610元=1,380元);就原告鍾穎榮訴之聲明之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324,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其中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211,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160元,是原告鍾穎榮應繳納
裁判費2,370元(計算式:3,530元-1,160元=2,370元)。又原
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65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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