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36號
CTDV,108,補,536,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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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王文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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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