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3號
CTDV,108,補,513,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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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鄭賴建嬌

原告與被告陳彥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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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