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原告與被告吳文來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02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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