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沈春姬等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6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