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7號
CTDV,108,補,457,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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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沈春姬等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6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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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