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23號
CTDV,108,補,423,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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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林宏諺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林芹公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23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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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