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433號
CTDV,108,審訴,433,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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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433號
原   告 廖清麗 
被   告 蔡石福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8,440元
,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
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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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