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90號
CTDV,108,司聲,190,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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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蔡馨儀 



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意涵呂輝龍之繼承人、呂昀貞呂輝龍之繼
承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 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 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相對人呂意涵呂昀貞分別為民國93年、94年生,為 未成年人,聲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以橋院秋非欣108 年度司聲字第190 號通知聲請人於 文到5 日內補正相對人呂意涵呂昀貞之特別代理人為何人 ,該通知於108 年6 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 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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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