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MIS RHODA LUCA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 、月、日』。二、相對人GAMIS RHODA LUCAS最新之居留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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