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00號
CTDV,108,司票,700,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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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MIS RHODA LUCAS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
  、月、日』。
二、相對人GAMIS RHODA LUCAS最新之居留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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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