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47號
CTDV,108,司催,147,2019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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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蔣彥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於受款人收到支票前,寄送途中
遺失」,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對方收件後遺失」,請確
認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為何人?如係交付受款人全益企
業社「後」始遺失,請提出全益企業社之聲請狀(狀底須蓋章全
益企業社之大小章),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
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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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