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78號
CTDV,108,司促,9578,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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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魯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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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