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贊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2 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 元,約定期限24期並於109 年2 月5 日清償完畢,
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7 年8 月5 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固定
計息及自民國107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
8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8 年6 月5 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7,008元未還,依債
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
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
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
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
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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