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73號
CTDV,108,司促,9373,201907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債 權 人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代 理 人 陳昱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興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