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晉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晉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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