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05號債 權 人 董燕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氏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始債權證明文件。二、請求之利息究為年息5﹪,亦或年息百分之5﹪。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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