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286號
CTDV,108,司促,9286,2019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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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韋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附表申請人資料及附卡申請
  人中文正楷親筆簽名欄均為空白,則對債務人盧韋陵聲請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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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