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韋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附表申請人資料及附卡申請
人中文正楷親筆簽名欄均為空白,則對債務人盧韋陵聲請之
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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