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46號
CTDV,108,司促,8946,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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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侯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叁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㈣新臺幣參拾肆萬零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志賢於民國92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
  月23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57,498元正
  未給付,其中52,191元為本金;105,139元為利息;168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侯志賢於民國92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 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56,020元正 未給付,其中51,763元為本金;104,257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侯志賢於民國9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56,926元正未給付 ,(其中14,765元為本金, 42,1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侯志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252,539元正 未給付,其中340,909元為消費款;909,948元為循環利息; 1,6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㈣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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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