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62號
CTDV,108,司促,8862,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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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
債 權 人 蘇美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南君林明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林明雄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明雄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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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