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債 權 人 蘇美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南君、林明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林明雄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明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