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35號
CTDV,108,司促,8835,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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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潘秋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約定自106 年09月15日起至109 年09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07月02
  日止累計100,845 元正未給付,其中94,053元為本金;6,19
  9 元為利息;5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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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