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
債 權 人 施進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利梵、杜玉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民國103年10月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之證明文件。
三、匯款帳戶為債務人杜玉霞所有,則台端向債務人曾利梵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曾利梵、杜玉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