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00號
CTDV,108,司促,8700,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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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信璇 
債 務 人 郭進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五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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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