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60號
債 權 人 吳志賢即鮮之味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物一、費用單據影本。(聲請狀未檢附)
二、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為何?並向高雄市經濟發展局申請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僅有大八有限公司
,並無大八『股份』有限公司,又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鄭雅
雅非許錦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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