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福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福得於民國94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
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157,331元正
未給付,其中46,571元為本金;110,760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福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1日止累計301,986元正未給 付,其中82,399元為消費款;215,987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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