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99號
CTDV,108,司促,8599,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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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債 權 人 台灣易格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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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易格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