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秉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
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