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
債 權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進養即勇成環保灑水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勇成環保灑水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勇成環
保灑水工程行105年7月間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勇成環保灑水工程行現負責人已非
林進養,請釋明相對人究為何人?(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
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
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
任。)
二、債務人林進養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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