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亦莘(原告:許心菁)
債 務 人 許春仁
債 務 人 盧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亦莘即許心菁於就讀旗美商工、正修科技大學
時,邀同許春仁、盧玉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
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19,467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12月01
日止,共結欠新臺幣219,467元及自107年12月01日起之利
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
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
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
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
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民國108年05月28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
107年12月01日起至108年05月27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
利息,自108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暨自108年01月02日起至108年07月01日止,按
0.11 5%計算,自108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219,467元 │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5月27日止│年息1.15% │
│ │ ├────────┼────────┼───────┤
│ │ │自108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民 國) │ (民 國) │ │
├──┼─────┼────────┼────────┼───────┤
│ 001│219,467元 │自108年1月2日起 │至108年7月1日止 │年息0.115% │
│ │ ├────────┼────────┼───────┤
│ │ │自108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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