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亦莘(原告:許心菁)、許春仁、盧玉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許亦莘(原告:許心菁)、許春仁、盧玉蓮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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