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52號
CTDV,108,司促,8452,2019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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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亦莘(原告:許心菁)許春仁盧玉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許亦莘(原告:許心菁)許春仁盧玉蓮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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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