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06號
CTDV,108,司促,8406,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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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郭宏阡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宏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列載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
三、提出完整之租賃託管合約書影本到院。
四、請釋明債務人郭宏阡應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另與債務
  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究應連帶或共同給付系爭債務?其依
  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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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