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郭宏阡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宏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列載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
三、提出完整之租賃託管合約書影本到院。
四、請釋明債務人郭宏阡應給付系爭債務之依據為何?另與債務
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究應連帶或共同給付系爭債務?其依
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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