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01號
CTDV,108,司促,8401,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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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曾福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
  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柒拾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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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