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曾福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
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柒拾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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