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53號
CTDV,108,司促,8353,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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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債 權 人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鐘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
  22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存證
  信函及寄件人為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執所載
  ,於文到7日內付款,送達日為108年3月25日,則債務人於
  108年4月2日始負遲延責任,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 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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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