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瑜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原借款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系爭本票是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而與本件聲請之債權為同一債權重覆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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