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38號
CTDV,108,司促,8238,2019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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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瑜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原借款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系爭本票是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而與本件聲請之債權為同一債權重覆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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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