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
債 權 人 三代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釋明貴公司及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